住房公积金争议处理机制研究
2021-12-20詹云燕
上海房地 2021年11期
文/詹云燕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现行的法律实践,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直接诉诸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需要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诉,再由管理中心以行政执法的方式间接处理。如果管理中心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执法义务,职工与用人单位只能将管理中心作为被告,将对方列为第三人,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住房公积金争议之所以被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被认为是一项公法上的义务,而非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根据《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罚则,对于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这项缴存义务引发的纠纷,依《条例》规定属于行政案件,而非民事案件,不能作为劳动争议被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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