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2021-02-01李钰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标准
李 钰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引言
现代公司最为显著的经营管理特点便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营权归董事会行使,对于公司财产运转,股东只能通过选举董事会来加以影响,随之而来的是董事权利的扩张与股东权利的限缩这一困境。[1]在现有的公司法框架下,董事的表现关系着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2]对董事义务予以强化,督促董事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企业竞争不断加剧的当今社会,是加强公司治理之完善、降低公司决策之成本、提高公司运作之效率的必然要求。[3]
作为义务体系的一部分,董事的勤勉义务在约束董事行为、增强董事责任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但很遗憾并不详尽。目前我国实践中正面临着无法判断董事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的问题,判断标准的不明确是董事的勤勉义务被虚化、得不到切实履行的关键,因此亟需一个恰当的判断标准对其加以判断。而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确定存在标准高低之争议。标准过高会对董事的行为太过于苛求,扼杀董事的积极性 ;标准过低又会放任董事过于庸碌,不利于公司发展。
为了对董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平衡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冲突,有必要在肯定董事勤勉义务存在的正当性的基础上,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做法进行比较分析,总结经验,借鉴、吸收商业判断规则,从而构建激励与约束相容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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