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护商业标识法律规范的交叠与调整
2021-02-01王晓一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法律
王 晓 一
(商丘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我国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商业标识的两部重要法律,两法的关系十分密切。然而,两法存在着保护商业标识的相关规范的界定模糊、边界不清等问题,这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要件并举、不同诉请并行、审理标准不一、裁判结果矛盾的现象。因此,厘清两法保护商业标识的边界,不仅是有效保护各类商业标识的基本需求,也是实现两法相互配合与补充、全面高效保护商业标识的必然要求。
一、保护商业标识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对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标法的补充,“不正当竞争立法无代替商标法之目的,仅于商标法无规定或规定不完备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发挥辅助作用”[1]152;有学者认为,两法是并列关系,“在商标权益的保护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主从关系,而是并列或同位关系,两法对商标权益提供平行保护,两法之间不存在优先适用关系,各自平行地对各自商标权益提供平行保护”[2]93-95;也有学者认为,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从防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行使商标权本身就是一种竞争行为,因而商标法依附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3]23。
对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不同理解以及两法对于商业标识保护的不同规定,都预示着在商业标识保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法律适用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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