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侵权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认定
2021-02-01尹兆京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6期
尹兆京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一、引言
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背后是过度用工的常态化,“过劳死”作为社会问题已屡见不鲜,每当其作为社会新闻进行传播,多引起公众对劳工繁重冗长工作的担忧。作为法律问题,“过劳死”并未由舆论焦点转向研究重点,原因之一在于其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个人需面对的风险。
在现行规范体系下,“过劳死”并未完全纳入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范围,也因此,部分当事人转而寻求侵权法救济。人的生老病死虽然难以预料,但高强度的工作任务和过长的工作时间势必会对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因个人体质的不同其影响也有所差异。在原因众多、证据繁杂的“过劳死”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过劳死”侵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以下简称“过劳死”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损害和多因一果的特点,其不但是“过劳死”侵权理论的难点,同时也是“过劳死”类案件中的诉争焦点。理论上,直接因果关系对“过劳死”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否妥当?实践中,有无鉴定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合规证明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何影响?如何将案件事实涵摄到因果关系理论当中?无实践则空洞,无理论则盲从。在侵权法因果关系的理论成果还尚未被司法实践广泛接受与了解的前提下,对于上述“过劳死”理论和实践难点,不免容易产生以下问题,即裁判者动辄忽略因果关系理论,在对现存证据难以合理归纳和认定的前提下,径行适用“公平原则”,甚至认为其不在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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