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等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权的确认与保障
2021-02-01叶文超汪忠瑞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6期
叶文超,汪忠瑞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6;2.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江苏 南京 210036)
一、引言
二次工业革命后,在国家治理体系初步转型过程中,社会经济领域的治理模式急剧变化,市场为绝对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出现失灵,随之而来的“国家—市场”二元结构框架得以成型[1]。然而,经济领域发展的丰硕成果给传统的二元结构框架带来挑战,产业精细化发展趋势、国家干预范围有限以及市场对某一领域过度干预的情况致使市场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为此,国家需要在国家与市场之间寻找平衡点来保证经济社会的平稳高效运行。由此,“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结构[2]出现。当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有关社会中间层主体开展活动的法律规定,仅在《工会法》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有零散规定。而当下国家治理现代化变革对于我国社会中间层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3],工会这类社会中间层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活动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联系、协作和调节作用,对其经济法权进行研究显得较为重要。以工会为例,当前我国工会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更加被予以重视,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功能愈发凸显,而这一切的前提即在于明确工会这类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经济法权。以经济法调整对象论,工会等社会中间层毫无疑问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而存在,只是其能否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主体类型需要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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