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角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2021-01-31李志强崔美娜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5期
李志强,崔美娜
(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 200070;华东理工大学,上海 200237)
一、检察视角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研究意义和价值
(一)未成年违法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2020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020年新修订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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