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及完善路径研究
2021-01-31◇冉瑜◇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受害者
◇ 冉 瑜 ◇
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毒瘤。现实生活中,由于家暴行为的隐蔽性特点,该行为多发生在较为隐蔽的空间,外人不得而知。且受封建残余思想“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响,受害者也往往不愿向外界求助;在执法实践中,由于有关部门不明确自身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常常相互推诿责任导致疏于对家暴行为的及时干预;在司法审判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证据标准且当事人举证意识薄弱、证据证明能力不足,法官常处于较为保守的状态而很难将其认定为家庭暴力。因此,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一定程度上也发挥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但仍存在如证据标准和举证责任模糊、责任条款及惩处力度不足、强制报告制度主体范围狭窄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内容欠缺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尽快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合理完善,使公民有法可依,以法律为武器同家庭暴力作抗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狭窄
《反家庭暴力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就家庭暴力类型而言,主要针对的是最常见的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虽然使用了“等”字来概括其他暴力行为类型,但仍难以全面涵盖所有家庭暴力类型,这无疑限缩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以及保护处在各种暴力类型之下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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