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对策探究
2021-01-29高峰
上海商业 2021年7期
高 峰
引言
农村信用社是在上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产生,其主要是农民通过自愿形式入股来形成民主管理的金融法人,农村信用社主要的功能是为所有入股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具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地位,而且需要自负盈亏、自行承担金融风险,其各项业务开展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以及相关的会计制度来进行。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家粮农直补、农村医保资金、进城务工人员收入转移、小额贷款等方面农村信用社发挥出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 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1.1 虚增表内应收利息
据我国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相关规定,信用社的贷款发放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所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需要在当期损益中继续计入,应该采取单独表外核算列入方式,应收未收利息实际回收后就需要计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再计入当期损益后,应该按照冲减利息收入进行处理。但是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针对年终未能进行确认并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应收利息,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表外科目核算,而是计入了当期收入,由此产生了虚假损益。在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对信用社收益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而且,新增收入后需要额外支付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的营业负担更重,甚至会带来发展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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