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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和抵押权顺位冲突研究

2021-01-29王浩亮

上海房地 2021年10期
关键词:抵押

文/王浩亮

历史上,对居住权的认定起源于罗马法,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得到发展与完善。居住权属于人役权的范畴,具有保护弱者的功能,后被《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吸收借鉴。虽然我国《物权法》在立法过程中曾将居住权纳入视野,但因种种原因,其未能正式被《物权法》纳入其中。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将《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居住权”制度重新予以规定,期盼已久的居住权制度终于被纳入法律规定中。这充分体现了国家为顺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及时作出的态度调整,体现出我国法治的进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我国进入后民法时代,更注重对具体制度的运用。我国公民居住权保障制度的正式确立,不仅有利于正确指导人民审判机关审判司法实务工作,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与推进法制改革。在此次《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与居住权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居住权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居住权制度的域外立法模式借鉴以及居住权和抵押权顺位冲突等议题脱颖而出,成为讨论的焦点。对于居住权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尤其是被视为物权的居住权与同为物权的抵押权产生冲突时的顺位问题,目前并未得到深入的研究。

因此,当前不应仅仅满足于确立居住权,其具体适用时面临的问题也亟待解决。笔者对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设立时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想法与建议,以期对学界研究如何完善此项立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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