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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正了解增值税吗
——对增值税若干基本认识误区的厘清

2021-01-29许建标

税收经济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消费者制度

◆许建标

内容提要:增值税制度在我国已正式实施二十多年,但对其基本原理、性质特征和税负归宿等问题仍存在认识误区并引发争议。当前增值税的立法进程中,必须厘清这些会影响到增值税制度功能定位及优势发挥的认识误区。为此,需要在制度中明确增值税的一般消费税性质,改变增值税是对投入和交易课征的误解,促进价税分离的思维习惯和定价方式的形成,确保抵扣链顺畅,力求实现预定消费者承担税负的制度意图,并切实降低经营者的额外成本,从而使增值税制度在实践中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我国增值税制度从1979年开始试点,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04年起推进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到2016年5月1日扩展到原营业税的全部征税范围。自此,较为规范的现代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在我国得以建立。2019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表明增值税制度正向税收法定的目标迈进。然而,当前我国社会上还存在着对增值税基本原理和性质的认识误区,不仅体现在公众、学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意识及企业定价等行为中,甚至于在政府文件对增值税改革目的表述中也有所反映。这些认识误区事关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功能定位和制度优势发挥,极有可能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及立法导向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当下厘清这些认识误区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消费型增值税是对消费征税而不是对投入和交易征税

由于增值税通常在交易流通环节征收,使人们容易认为它是对交易的课征,或者由于通常由生产销售的厂商缴纳,就认为它是对生产投入的课征(吕冰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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