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的现实理解与动态改进
2021-01-29赵佳晖李影高广勤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赵佳晖,李影,高广勤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5)
2019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首次提出检察新名词“案-件比”,但相关酝酿与准备工作早在2018 年就已展开。2020 年4 月26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由其制发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构建了“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5月25日,全国人大会议听取最高检工作报告,报告中再次提到“案-件比”这一热词。报告中指出,2019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87,“件”同比下降0.02%,减少了约3万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1]。这也说明我国检察工作质效水平有所提升,司法能力正在进一步提高。
“案-件比”的概念区别于我们常说的“案件”,简单来说,是指案件数量与司法程序数量之比。具体来说,“案”是指司法案件的数量,比如张某杀人案、李某某诈骗案等。“件”是指围绕具体案件展开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法定诉讼环节基准数量与非必要诉讼环节附加数量之和。通常情况下,“案”的数量为1,经过必经诉讼环节后,“件”的基准数量同为1,此时的案-件比为1:1,是最理想的状态。然而,某些主客观因素会导致诉讼环节增加,“件”的值也会随之增加,破坏最理想比例状态,这意味着检察人员办案质效下降。除“件”的法定环节外,《评价指标》的附件《关于“案-件比”指标测算使用的说明》中对“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在刑事检察中,16项业务活动被选取作为“件”的统计范围,它们分别是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批捕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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