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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涉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及其实现

2021-11-17郭秀峰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郭秀峰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藏族是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文化源远流长。藏族人口虽然不足千万,但分布极广,聚居地区主要分布在西藏、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地,面积230余万平方公里。涉藏地区的法治状况、治理水平、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整个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涉藏地区民主改革以前,以藏传佛教和藏族习惯法对涉藏地区实现统治和管理。现代社会治理理论强调“基于现代化的理念价值和行为模式实现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事物进行有序的调整、规范和引导。”[1]在社会治理方面,或探讨如何更好发挥藏族习惯法的价值,或论证如何维护国家法的权威,多围绕藏族习惯法与现代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展开。如南杰·隆英强博士的《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本土化路径——以藏族“赔命价”习惯法之积极贡献为视角》一文,重点论述了藏族传统习惯法的积极影响和价值。再如牛绿花教授的《藏区民间调解存在的困境及脱困路径研究——以青海果洛藏区“斯巴”为例》一文,则是围绕如何更好发挥藏族习惯法在调解中的功能展开。学者马德的《恢复性司法在我国藏族地区刑事冲突解决中的特殊意义》一文则旨在发挥现代法制在传统藏区刑事纠纷中的功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法典》颁布之后,知名民法学家对于《民法典》在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多有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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