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适用《共同申报准则》追逃追赃的缺陷及其完善
2021-01-29任和和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息
任和和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 100875)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坚定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开展,公检法司各部门全力配合,改革整体效能逐步显现。2020 年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国家监委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报告指出,2014 年1 月至2020 年6 月,我国共从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 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075 人、“红通人员”348 人、“百名红通人员”60 人,追回赃款196.54 亿元[1]。另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2021 年1 月至6 月,“天网2021”行动又追回外逃人员602 人,包括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64 人,追回赃款151.5 亿元①。这体现出我国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及巨大成就。而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追逃追赃付出的成本高昂,但追回的资产却很有限,追赃难于追逃的问题凸显,腐败资产信息难以获取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共同申报准则》概述
2014 年2 月13 日,为应对全球化带来的避税风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发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这一标准的核心就是《共同申报准则》。《共同申报准则》规定了金融机构识别、收集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账户信息的要求和程序,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框架[2]11。具体来讲,《共同申报准则》对金融信息范围、账户持有人范围及具有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报送的信息覆盖各类金融资产,还包括利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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