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控制致人自杀死亡的刑事规制
——以PU“A教唆自杀”为例
2021-01-29胡洁人梅书琴
胡洁人,梅书琴
(同济大学 上海 200092)
一、问题的提出
“情感诱惑社区”(Seduction Community)基于20 世纪90 年代早期的“极速诱惑”理论(Speed Seduction)被提出,随后逐渐演变为搭讪艺术家(Pick-up artists,简称PUA)[1]。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近年来PUA作为一项舶来品在中国发展迅速。正如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指出,不同文化之间可能会形成冲突,在本土化的过程中会引发行为的差异性,而习得者行为举止的大相径庭可能会产生违法犯罪[2]。PUA 在中国的传播也体现了这种特征,从最初的交友技巧发展到现今成为恶性文化的代名词。PUA 教程及培训理念中强调物化异性,惯用“打压”策略,通过言语贬低对方降低其自信心,令异性陷入诱惑、服从其指令。更有甚者采用“教唆鼓励自杀”的恶性手段对异性造成精神损害,从而达到情感操控的目的。PUA 通过话术控制导致处于情感焦虑中的异性产生认知失调,即心理学中所谓的“斯德哥尔摩效应”(Stockholm syndrome)[3]52-59。
根据社会心理学分析,精神控制被定义为透过剥夺知觉、情感,灌入强迫思维,使受控人服从于操纵者的意愿[4]39-42;或被认为是通过操控人的精神、促使人的心理和行为发生质变的“洗脑”行为[5]。PUA不法行为人采用的惯常做法是通过诱导并放大受害者对情感的心理需求或利用他(她)们的心理恐惧,借此短期或长期控制被害人,直到后者“自愿甘心”按照不法行为人的意愿行事,使被害者完全臣服于自己,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近年来,涉及PUA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高校女博士被“男友”诈骗100 多万元、“北大包丽案”等恶性案件,截止2018 年5 月,国内PUA 相关会员更是已涉182.3万人[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