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利的归集:逻辑与进路
2021-01-29张钦昱
张钦昱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总量规模达到35.8 亿元,占GDP 比重为36.2%,数字经济迎来黄金发展期。①参见《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s://www.isc.org.cn/hyjl/zghlwdh/listinfo-37990.html,2021年4月10日访问。数字经济的发展浪潮催生了侵犯数据权益问题,数据立法方兴未艾。面对数字时代丛生的大量立法,本就对新兴科技引发的复杂法律关系一头雾水的用户更加不知所措。可以预见,数字经济在未来必将出现“法规爆炸”的局面,随之产生数据权利不透明、不便利、分散化的“法规污染”或“规范危机”现象②参见[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2 页。,限制用户获取数据的自由,妨碍数字经济的创新。哈贝马斯将上述现象形象地称为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殖民化”。③参见彭峰:《法律进化与环境法法典化的未来》,《东方法学》2010年第6 期。以系统化为目的的数据权利整合运动呼之欲出。
“数字和信息已经全方位覆盖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私人生活,慢慢地积累所有数据,直至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形成一个‘人’。”④[英]约翰·帕克:《全民监控——大数据时代的安全与隐私困境》,关立深译,金城出版社2015年版,第14 页。数据权利对用户权益的实现意义重大。域外已然出现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条例》”)《数字基本权利宪章》等数据权利专门立法,可以为我国构建数据权利大厦提供镜鉴。我国既有的文献多从数据权利的本质、外延或单一数据权利入手,对数据权利形式与观念的整体反思寥若晨星①参见夏海波:《数据权利边界之廓清》,《上海法学研究》2020年第5 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