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属经济区司法管辖权之合法性证成
2021-01-29程鑫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国家
程 鑫
中国对海洋司法管辖观念与实践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同欧洲各国将海洋视作贸易走廊和财富来源不同,中国古代是典型的农耕经济,“闭关锁国”政策将“重陆轻海”“重农抑商”“重刑轻民”的思想推向了极致,以至于长久以来中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海上司法管辖权甚至国家管辖权的法律概念。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相继发布开启了我国海上管辖权的觉醒篇章。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设立第一批海事法院①参见1984年5月14日(84)法司字第80 号和(84)交办字第985 号《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通知》,1984年11月28日(84)法司字第14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对海上纠纷案件实施专门管辖,历经30 余年的发展实现了“将中国建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发布的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并努力向“国际海事司法中心”③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首次出现“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法,此后正式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目标。迈进。
近年来,海事法院审理了多起发生在我国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案件,如“佛罗里达轮”海难救助纠纷案④参见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443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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