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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特质与规则表达

2021-01-29温世扬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温世扬 刘 昶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确立了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和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基本规则。该编将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于第四章(第1018 条至第1023 条)作了专门规定,加上第一章“一般规定”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构建了肖像权的独特规则体系。本文拟对肖像权的特殊性质与权能构造略作阐析,并对《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析,以期能裨益肖像权制度的适用。

一、肖像权:从财产权到人格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肖像”相关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在中国现行民事立法和当代民法理论中,肖像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已属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于第五章“人身权”一节(第四节)专设规定(第100 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民法通则》实施后,相关司法解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 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和民事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 条)均规定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在2015年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肖像权的人格权属性也不存在争议,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肖像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规定于“民事权利”一章(第五章第110 条),其后完成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更是专设一章(第四章)对肖像权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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