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之完善
2021-01-29陈景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陈景善 李 魏
一、问题的提出
现行企业破产法施行已逾10年,公开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0 132件,涉及债权1.2 万亿元,其中,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28 件,盘活资产4 708 亿元。而截至2021年4月底,我国已有超100 家在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先后通过被债权人等主体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其中超80 家沪深上市公司得到受理案件法院批准,裁定有关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在法定制度框架内逐步开展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并执行重整计划等有关工作。
绝大多数司法程序的进行过程和结果都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确认并调整的过程,破产重整程序也不例外。破产重整程序为陷入债务困境的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提供了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调整和清偿机制,调整的结果以生效裁判文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并赋予效力。在破产重整制度框架下的利益博弈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成为最为核心的两类主体,债权人作为决定重整计划的主体,借由破产程序获得统一的、公平的债权清偿方案,获取高于债务人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资源,同时赋予债务人重生的可能。债务人作为被调整对象,通过重整程序获得债务上的减免,改善经营状况,而具体债务的调整、清偿及经营计划由各方协商后产生。尽管破产重整程序过程中的各方具体的博弈、谈判、协商结果不属于破产法直接调整的范围,但能够参与这一过程的主体、各方互动的时限以及最终形成的方案应当得到破产法的规制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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