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责任”的精准扶贫
——基于宪法视角分析
2021-01-29雷刚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雷 刚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针对贫困问题开展了长期的扶贫工作,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脱贫攻坚决胜阶段,政府不仅承担着扶贫职责,而且把贫困者的权利保障作为履行责任的目标。可见,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发展权继而成为国家扶贫责任的重要目标。同时,这种强调国家责任的贫困治理模式,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的被动行为,而是面向“国家权力—国家义务—公民权利”的积极主动行为。
长期以来,我国贫困治理基本上是以各种红头文件来构建主体间的扶贫责任,这些文件一般表现为极强的政策性和原则性,“虽然也具有规范人们的行为属性,但是,它或者比较原则、概括,灵活性太大,或者完全是一种个别的具体指示,而这两种情况都容易为主观任性大开方便之门”(1)付子堂:《法理学进阶》(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58页。,意味着其难以作为构建扶贫责任的正式规范性来源。然而,法律与政策之间是相互联动的,政策通常是对法律义务性要求的明确和细化。那么,宪法作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体现,规定了国家权力运行的目的和形式。扶贫政策是基于宪法所制定的,同时宪法中关于帮扶救助义务的规范为建立我国扶贫政策中的责任体系奠定了基石。据此,精准扶贫是我国贫困治理的新实践,应当“增强责任,强化落实”,建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2)习近平:《习近平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s://baijiahao.baidu.c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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