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
——兼论《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文的完善
2021-01-29梅传强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梅传强,盛 浩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生物安全是指与生物有关的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对国家社会、经济、人民健康及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以及对这些危害或风险进行防范、管理的战略性、综合性措施①。当前,随着风险社会的加速形成,生物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既有病毒扩散、物种入侵等引发的自然威胁,也有生物技术滥用、谬用等造成的人为威胁。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SARS 事件”“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华大基因检测事件”等生物安全事件的发生,生物安全威胁的破坏性和保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尤其是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暴发和蔓延,更是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了生物安全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此,2020 年2 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②。显然,尽快健全国家生物安全保护法律体系,努力提升国家生物安全保护能力,已经成为当前治理生物安全威胁的新课题,亟待展开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实践来看,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对危及生物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而在打击犯罪方面,刑法历来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同时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在当前生物安全威胁不断涌现和加剧的现实背景下,立足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经验,借助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讨论契机,对生物安全刑法保护问题展开研究,检视现有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立法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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