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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权利之检讨与义务之勃兴
——群体性权利的视角

2021-01-28张钦昱

思想战线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张钦昱

当今时代“似乎正在经历……权利要求火山似的爆发阶段。”(1)[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 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71页。环境权、民生权、竞争权、信息权等新型权利粉墨登场,为法律社区标记了流行风向,为人们的宣泄表达提供了另类通道,为人们抵御外界供给了幻想工具。这些新型权利不为个体独有,而是为按照不同“向度”划分的群体所共有,本文把这样的权利称为群体性权利。“以这些权利不如早期那些权利更为基本为由而漠然处之,或者由于其实现的困难而对它提出质疑,这些都已不再被允许。”(2)[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 勇、王丽芝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第95页。迎难而上地剖析新型权利之本体遂成为当然之选。本文以社群及社群中的个人所享有的、新出现的权利,即新型群体性权利为研究对象,通过斟酌主体形态、启动难度、保护途径,试图诠释与其大张旗鼓创设新型权利,不如反观义务规则,进而反射保护正当法益的结论。

一、新型权利主体范围的虚化:从孤立个体到泛化群体

传统权利伴随着私法的隆盛与公法的郁勃而兴盛发展。在摆脱了封建枷锁和奴役的市民社会中,人们身上附着的身份表征被剥离,得以自由地从事商品生产、交换、消费行为,实现了亨利·梅因所概括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社会财富随之实现跃进式增长。市民的交往需要公平、稳定、可预期的秩序保障,作为安分止争的民法遂被奉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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