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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力视角下的当代中国语言规划与语言立法
——从文字改革运动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21-01-28尤陈俊

思想战线 2021年1期
关键词:语言文字国家语言

尤陈俊

引言:语言规划与语言立法

“语言规划”这一概念的提出与正式使用,是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1)参见陈章太《语言规划概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页;E.Haugen,“Planning for a Standard Language in Modern Norway”,Anthropological Linguistics,vol.1, no.3(1959), p.8.而“语言规划”(language planning)的具体内容,通常被认为包括语言的“本体规划”(corpus planning)和“地位规划”(status planning)两个彼此相关但又不同的方面。(2)参见[美]戴维·约翰逊《语言政策》,方小兵译,张治国审订,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6年,第25~26页。无论是语言的本体规划还是地位规划,都不仅仅只是关涉语言学领域,而是往往还与法律实践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尤其是语言的地位规划,在现代社会当中,更是常借助于国家立法决策机构颁布规范性文件对其予以规定这一典型的法律形式(即语言立法)付诸实施。

在中国,与语言学界关于语言规划和语言立法的研究成果为数甚多相比,法学界关于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在数量上显然无法与之相提并论。此种研究现状缺憾的典型表现之一,便是法学界迄今很少有学者专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第19条第5款“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下称“普通话条款”)展开过深入研究,甚至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下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讨论这部法律的那些学者们当中,我们很少能看到法学研究者的身影。总体来看,我国法学界目前关于语言规划和语言立法的研究成果,不仅为数甚少,而且除了极个别是从国家能力建设等新角度展开讨论外,(3)例如尤陈俊《法治建设的国家能力基础:从国族认同建构能力切入》,《学术月刊》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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