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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中罚金刑改革论纲

2021-01-28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中罚金刑改革的时代价值

根据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极富创见地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十九届四中全会党中央系统部署、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明以现代化的新要求和新标准重新审视国家治理问题的趋势得到重视和推崇。这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又一大进步,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对国家治理的高度关注,是基于新时代国家发展需要对执政理念革新的重大举措。“从现代化的角度分析,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巩固,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发挥和提升,如果离开了法治,治理就失去了合法性、稳定性、持续性的基础。”①牛先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唯物史观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70 页。国家治理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要求积极推动国家治理同新理念、新技术、新思维相结合,强调在法治框架内展开体系化、立体化建设。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要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科学思维、民主思维和法治思维,善于依靠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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