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股东主体制度的革新
2021-01-28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在民事主体方面,《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自然人当中存在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特殊类型。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同时《民法典》第125 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文义解释的结论是所有民事主体均可以成为股东。但是现行《公司法》仅仅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两种股东类型。特殊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态度不明。经过商业主体和工商登记部门的共同实践,合伙企业能够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合伙企业不能成为一人公司股东的理由何在?将来是否要承认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非法人组织的一人公司股东资格?这算是一个《公司法》的老问题。《民法典》时代的新问题是:自然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非法人组织中的个人独资企业能否作为公司股东?以上关于股东主体资格的新老问题应在《公司法》修改中一并解决。
一、股东主体资格:开放外延还是封闭外延
从法律适用顺序上而言,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股东主体资格方面有着两组法律关系:一是民法与公司法之间,民法是一般法,公司法是特别法。《民法典》确认了民事主体范围,承认民事主体享有股权权利,此时如果公司法没有特殊安排,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享有股权的规则,即所有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公司股东,但这个结论显然难以被简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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