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安全权
2021-01-28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导 言
古往今来,人们都希望在稳定而有保障的环境下生存,所谓“不求大富大贵,只要一生平安”,凸显的就是社会成员渴求安全的“底线思维”。或许正因如此,“安全”作为法律上的基础价值,一直是法律所着力追求的目标,甚至在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看来,它是法律的第一使命,其重要程度还较公正为甚。①拉德布鲁赫的原话是:“公正是法权的第二大使命,法律的第一使命是法律安全,即和平。”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修订译本),米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1 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意义上的“安全”,更多地指的是法律造就出和平、稳定的社会秩序,使人们不至于担心人身被他人伤害或财产被他人掠夺,以及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合理地预期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别人的合理反应。但本文所言的安全权,则是在社会权得以确立的前提下,法律上赋予人们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下,可以向国家和社会主张、请求,从而能够保持体面生活、尊严生活的权利。特别是在风险社会①“风险社会”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所提出的重要概念。按照贝克的说法,“在发达的现代性中,财富的社会生产关系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相应地,与短缺社会的分配相关的问题和冲突,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风险的生产、界定和分配所引起的问题和冲突相重叠”。这样一种社会的特性在于:(1)风险的高科技性。换句话说,风险是由高度发达的科技所引发的,当然,解决社会的风险也必须依靠高科技,这同时就存在着循环:依赖高科技来解决高科技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由此人类社会再也无法摆脱科技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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