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背景下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类行为的处理
2021-01-28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一、问题的提出
疫情背景下的特定时期,各种有关疫情的虚假消息,四处传播,迅速蔓延,导致人心惶惶、真假莫辨,社会秩序陷入混乱状态,从而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治理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很有必要。
根据相关报道,“内蒙古疫情期间首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①2020年1月26日晚10 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到内蒙古阿荣旗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时,谎称自己近期从武汉返回。当医院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带至发热门诊进行隔离检查时,其擅自离开,特别是在民警将被告人带回医院就诊检查后,其仍向当地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称其近期从武汉回来,并编造详细返程信息。当地医院遂将此事逐级汇报给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并相继启动紧急应对措施。第二天,当地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未发现靳某某有近期武汉活动轨迹,且医学检验结果显示靳某某未感染新冠肺炎,于是便将被告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致使公安、防疫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291 条,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全案情况,当庭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1年。《内蒙古疫情期间首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248803,2020年10月10日访问。案例中,被告人在医院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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