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完善路径
2021-01-28周好峰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周好峰
(辽宁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3)
一、瑕疵证据得以补正的正当性分析
(一)厘清案件事实与保障基本诉权
通说认为,瑕疵证据是指侦查人员通过轻微违法方式所获得的证据。[1]证据是整个诉讼程序顺畅运行的关键,也是案件事实认定之依据,更是裁判出具之凭仗。诉讼场域下,我们要求定案之依据的证据必须是完全契合证据三重属性的。然从瑕疵证据的定义不难发现,瑕疵证据并不能与证据的三重属性完全契合,就客观性与关联性而言,瑕疵证据并不存在缺位问题。证据上的瑕疵或者说“缺陷”主要指其合法性成分不足。纵观“两个证据规定”(1)两个证据规定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多处显示的是证据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但经仔细分析后发现这些瑕疵都相对轻微,侦查取证不会因获取这些证据进而侵犯到被取证主体的基本权利,更不会撼动文明司法之根基。
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各项标准要求较高,瑕疵证据治愈前,凭借证据认知的范围也许只是案件中的部分事实,尚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的地步。瑕疵证据被有效治愈后,有助于办案人员最大限度地认知过去发生的细节,司法者也只有建立在全面认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对被追诉者作出更合理的刑事制裁决定。另外,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对证据存在的瑕疵提出异议并要求侦查机关给予回应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侦查机关通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之方法回应诉讼主体的合理诉求就是在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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