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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视野下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探究

2021-01-28宋春雨

关键词:法律

雷 达,宋春雨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2;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9)

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要件及原因理论

我国大多数的学者观点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指由于违反强行性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共有制度,各国对其具体内涵的理解却各有不同。通过研习德国、日本等典型国家的历史渊源及立法方式,明确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具体内涵,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帮助。

(一)界定“不法”范围

法律行为的效力与主体、内容、意思表示等要件相关,其中法与不法实质上是对法律行为内容的判断。《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无其他规定时,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法律行为完全无效,根据本条规定判断法律行为无效需参照适用具体的禁止性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何为善良风俗?即“所有善良和合理思想的理智感觉”。[1]《日本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同时,日本民事判例限缩了“不法”的范围,明确排除单纯违反经济统治法规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理论界所称的“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在具体民事领域将该原则进一步细化,如《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特征极为相似,民法典充分发挥了总领、指导性的作用,确保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各项特别法明确禁止性规定,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进行有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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