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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体系性解释

2021-01-28白冰

白 冰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10)

随着《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2020修正)》)的陆续公布,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民事法律法规对高利贷行为进行规范性引导,刑法作为民事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保障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体系。但由于上述法律文件发布的时间不同,相互之间尚未完全契合,而且《意见》内部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理解尚存讨论空间。

一、经营性高利贷与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体系

《民间借贷规定(2020修正)》将原来民间借贷利率的24%和36%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改为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的四倍。中国人民银行每月都会发布新的LPR,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3.85%的四倍计算应为15.4%。这显然远比24%与36%要低,而且新规定中没有规定24%与36%之间的自然债务区。可以说,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大幅降低了,同时大幅度的压缩了非法借贷行为的空间。此前,2020年5月28日发布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明令禁止高利贷。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经营性高利贷正式纳入刑法规制、处罚范围。上述三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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