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财产权天赋观念
2021-01-28张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张 伟
(山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山东 淄博 255049)
财产权和人身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两项民事权利。人身权利(人格权)并非神授,也不是某个政党、政府恩赐给我们的,而是因出生当然获得。在法治的普遍意义上,财产权则因生产劳动、交易、创作、接受赠与、继承等方式而获得,属于后天行为活动的结果。从另外一个视角而言,财产权是否可以因出生而获得,是否应因出生而获得,如何因出生而获得。其背后的人性基础、哲学思想、价值判断、利益选择、制度设计究竟为何。故而,有必要对财产权天赋思想予以探析,并试图探寻其存在的哲学与人性基础。
一、动物界的财产权现象
生活在陆地上的很多动物具有领地意识,拥享领地主要是为了获取食物和交配权。若有其它动物接近或侵入自己的领地,该领地首领、成员会积极反抗,予以驱逐。当然,侵入者自身通常也会有心虚的感觉。不具有领地意识的动物,绝大部分至少拥有自己的巢穴,在其中繁衍生息。有时,还会在巢穴中储存食物。动物尚不具备人类法律制度意义上的权利意识,但又确实存在着形形色色的权利现象,根基于动物的本能,又闪耀出智慧的光芒。动物界的权利现象,显然远远早于人类。
动物对自身巢穴、领地的保护,主要是为了满足获取食物、交配繁衍后代的本能需求。支配动物界的依然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当有其它动物入侵时,显然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予以驱逐。若侵入者具有更强的力量和意志,甚至会将原领地的首领杀死或予以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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