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问题

2021-01-28刘宇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涵建议

刘 宇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7)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式确立,有关该制度的理论研究数量也呈现井喷态势,但其探讨重点多集中在认罪和从宽这两方面,对认罚的重视不够,就认罚所开展的研究相对较少。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对认罚的独立涵义把握不足,极易产生“为何嫌疑人愿意接受处罚便要从宽”的疑惑进而导致从宽评价失当。鉴于此,笔者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罚之内涵、地位为主要研究视角,厘清认罚之基本内涵及从宽缘由,以期对未来理论研究和实践运行有所助益。

一、概念厘清:“认罚”之内涵

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出台,认罚这一概念开始进入学者视野。但时至今日,理论界与实务界依旧未对认罚形成统一认识。作为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认罚应当具有明确且合理的内涵,如此方能符合刑事法治之基本要求并可于实践中顺利落实。

(一)法律规范规定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规定在明确认罪认罚之从宽属性的基础上,将认罚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并将认罚列为认罪后的第一顺位,只有被追诉人认罪之后才有考虑其是否认罚的必要。这就导致认罚有沦为认罪“捆绑情节”的风险,其内涵并未得到应有体现。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检察机关内涵建议
活出精致内涵
理解本质,丰富内涵
接受建议,同时也坚持自己
好建议是用脚走出来的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要准确理解“终身追责”的丰富内涵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
建议答复应该
上海检察机关第一届“十佳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