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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处罚模式的完善

2021-01-28马千里

关键词:危害国家

马千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主体日益复杂化,对法益的侵害也呈现出多层次、宽领域的特征。现阶段我国针对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缺乏科层性、系统性的犯罪评价,且对单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处罚模式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

一、现行法律体系中单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处罚模式存在的问题

如果以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相关罪名为对象进行分析,会发现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量刑,主刑自管制至死刑均有涉及,附加刑也涉及了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两种处罚措施。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惩治的对象是自然人,上述刑种应当能够涵盖量刑的需要。但是如果将单位放置在处刑范围的话,由于单位的特殊性,对单位处以自由刑、死刑或剥夺政治权利都难以执行,而没收财产的处置方式也很难彻底消除单位的再犯危险性。可见,现有的处罚设置不足以规制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无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与自然人相比,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单位能够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利用手中的资源对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对相关课题进行研究预测并得出与实际情况相近的结论。这种预测结论可以基于公开发行的资料和社会调研,甚至不需要通过传统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方式便能掌握我国的核心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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