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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2021-01-28丁成

丁 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600)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危险驾驶罪,但规定略显粗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进行了完善,丰富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扩大了本罪的打击范围。司法实践中,特殊类型危险驾驶罪的案发数量虽然明显少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但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却很容易产生争议。为确保准确定罪量刑,发挥刑罚应有的预防和惩戒功能,厘清本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关争议显得愈发重要和紧迫。

一、关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系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基本行为之一。该种行为自入刑以来,实践中的案件数量虽相较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少,但其对于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丝毫不亚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关于追逐竞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进行了阐释,但是具体到个案的司法适用仍存有争议。(1)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第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中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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