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探析
2021-01-28高蕴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高蕴嶙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1336)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概述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见于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作为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得以充分行使上诉权,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第一审或第二审非最终判决中的错误。此后,这一原则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所承认。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一方或代表国家立场的检察院以及自诉人都可以启动二审程序。同时在二审程序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理论界一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即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程序或发回重审程序中,第二审人民法院或第一审人民法院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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