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困境之破局
2021-01-28赵佳晖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赵佳晖,李 影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一、法法衔接的背景
2018年3月20日,《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正式公布实施。《监察法》对反腐成果予以确认,并将反腐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制方式与法治思维实现了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全覆盖式打击,提高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随着我国监察体制的正式确立与监察制度的全面运行,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专责机关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为了更好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解决法法衔接的问题。但“法法衔接”不可能一蹴而就,其中的细节性问题还需要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笔者着重从刑事职能管辖、立案手续办理、补充侦查程序以及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四个方面对“法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二、《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困境
(一)职能管辖衔接问题
职能管辖是受理刑事案件并行使调查权或侦查权的职能边界。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在职能管辖规定问题上尚未完全衔接,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管理“空位”问题。比如,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当然享有管辖权。然而,一方面为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与合法性,《监察法》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如果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与案件存在身份关系、利害关系等情形时,就应当回避,特殊情况甚至可能需要监察人员“整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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