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异妇女居住权制度的构建
2021-01-28苗坤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苗 坤
(山西晋中理工学院 法学系,山西 晋中 030600)
一、居住权制度概述
(一)居住权制度的由来及发展总结
居住权制度最早开始于古罗马法,古罗马人为了安顿没有继承权又缺乏劳动能力的妇女,在不违反长子继承制的前提下,他们将全部或部分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遗留给妇女,用以确保该妇女在丈夫死后不至流离失所。此后数百年间,西方各国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继承与发展,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均对居住权进行了规定。
(二)居住权在我国的发展分析
居住权这一概念在我国很早就已出现,但是居住权制度在法律草案修改当中却历经几度存废。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将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予以规定,在2006年8月第五次审核时又将居住权有关规定删除,在第六次审核中将其恢复,2007年3月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定稿时将居住权删除,目前已经施行的《民法典》又重新将居住权列入,争议之大由此也可见一斑。
笔者认为,居住权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成熟制度并得到广泛应用,足见其普适性,而我国也早在1993年时就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中提到了对离异妇女补偿以居住权,表明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意识到居住权对于保障离异妇女离婚后基本生活的重要意义,仅仅因为有可能导致的消极影响就放弃这项制度,实属因噎废食。更何况,我国并未规定离婚赡养费给付制度,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前提下,非产权一方的离异妇女离婚后不仅难以支持原有生活,甚至都面临着无处可住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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