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化

2021-01-28袁俊龙

关键词:分配规范法律

袁俊龙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天津 300190)

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分配举证责任比较随意。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过于原则,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时不易操作。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强化了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性,但对于待证要件事实分类不够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一条对举证责任分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主观随意分配举证责任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实施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审判实践中随意适用第七条的情况比较普遍,仅应在极为特殊情形下适用的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滥用的风险。[1]对此,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七条关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删除,进一步强化了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性,即便如此,“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之路仍任重而道远。

一、举证责任分配法定化的理论基础

所谓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化,是指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原则上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我国举证责任分配法定化的理论基础为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理论,该理论由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他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的研究,在借鉴和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说”,对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产生了深远影响。……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分配规范法律
来稿规范
来稿规范
PDCA法在除颤仪规范操作中的应用
来稿规范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应答器THR和TFFR分配及SIL等级探讨
遗产的分配
一种分配十分不均的财富
绩效考核分配的实践与思考
让人死亡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