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检视与完善
2021-01-28李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李 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关于夫妻债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2018年1月、2021年1月的相继实施,学界再次掀起了对家事代理制度的研究热潮,家事代理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家事委任说,在历经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两次世界大战等时期的快速发展,逐渐呈现出当代之面貌。我国《民法典》虽首次在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仅仅一条两款的表述难以揭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全貌。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概述
(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一种基于夫妻紧密的身份关系所产生的特别代理权,属于配偶权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为了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夫或妻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都可以代理对方,以自身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该活动的后果由被代理方与代理方一同承担连带责任。(1)若本文不作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后文所称的“家事代理权”皆仅指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权。
(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历史发展
一般认为夫妻家事代理制度是脱胎于古罗马的家事委任说。此说主张在夫妻一体主义下,妻子的人格基于婚姻关系的缔结被其夫吸收,妻子不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律上成为丈夫的附庸,对外缔结契约须得到丈夫的委任,[1]所以在这一时期,此项权能更多可以看作是家长权能的一种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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