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案件化办理机制探索
——以被告人涉案财物处置为监督视角
2021-01-28张美洁郁静娴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张美洁,郁静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001)
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2018年5月,S市J区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扣押了犯罪嫌疑人黄某的一部手机并随案移送至J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黄某被J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满释放后,黄某因J区公安分局长期未返还扣押的手机,以法院生效判决未对该扣押物品做出没收或其他处理决定但扣押机关未及时解除扣押措施为由,先后向J区公安分局、J区人民法院及J区人民检察院上访要求拿回被扣押的手机。J区人民检察院依据S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规范办理控告自办案件的实施办法》《关于规范控告申诉自办案件终结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黄某的信访事项开展控告自办件工作。在厘清信访人诉求的基础上开展调查审查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促成S市J区公安分局及时将黄某的手机解除扣押,予以发还黄某。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涉案财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三机关均规定符合条件的涉案财物应及时返还,其中法院规定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财物,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再返还被告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查封、扣押、冻结后经法院审判认定为被告人合法财物的刑事被扣押物的审后处置,存在返还不够及时、处置较为随意的现象,导致类似黄某的信访案件频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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