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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协助出庭之限度解析

2021-01-28吕川

吕 川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11)

检察官员额制暨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以来,作为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和关键环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业已完成,实现了检察队伍结构优化的既定目标,为检察官精英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关改革成果也在最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中得以正式确立,其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别,而检察辅助人员又分为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从职责分工来看,《检察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由此可知,检察官助理的主要任务为辅助检察官从事相关工作。但因条文对检察官助理的诸多辅助职能缺乏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检察官助理具体履行辅助事务的方式与程度均不够明了。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检察官助理协助出庭的限度模糊,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与操作模式,有碍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检察官助理协助出庭的实践争议

在众多需要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进行的事务中,检察官助理协助出庭的限度范围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条文对检察官助理职责即“协助出庭”这一表述较为笼统,对于检察官助理是否可以独立出庭、庭审中能否补充发言等均没有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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