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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微探

2021-01-28朱丹亚

关键词:主体

朱丹亚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大数据时代的种种社会变革必然也会推动攸关社会文明未来走向的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完善。自2016年起,立法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倾斜已初见端倪,《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2016年至2019年间相继出台。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民法总则》原则性保护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息做出了进一步延伸。然而,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例,个人信息侵权并未囊括到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之中,有关的法律法规也缺失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本文就有关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结果的承担、责任承担的方式三个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并找到合理完善路径,以期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法律困境

(一)个人信息侵权主体众多

现有侵权主体主要由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运营者组成。为了谋取个人信息中的经济利益,侵权主体通常选择借助网络数据平台,完成收集、处理、出售个人信息的灰色利益输送链条。以主体众多、分工明确为主要特点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不断侵蚀着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而又因上述特点,被害人难以凭个人之力举证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例如,2013年南京朱某诉搜索引擎“精准”推送广告案中,朱某以搜索引擎违法投放与检索内容相关的广告提起诉讼。其实质是搜索引擎将朱某的网上浏览记录通过利益链条的形式向各大广告商进行输送,完成了对朱某个人信息的盗取,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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