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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框架下个人信息保护权益探究

2021-01-28吴怡楠

关键词:信息

吴怡楠

(中国法学会 民主与法制社,北京 100081)

一、 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理论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是数据互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既是自然人参与社会交往的载体,也是个人人格表现和人格发展的工具。”保护个人信息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人的自主性以及人格尊严,这正是人格权的奠定基础。”

(一)个人信息保护之法律性质

《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部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一般规定”中将该部分的调整范围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格权,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明确的权利类型;二是“其他人格权益”框架性权益。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权利”中作出如此安排,可知我国已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属于民事权益中的人格权益,对其进行保护的目的也在于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以及对秩序价值的追求。

(二)个人信息保护之特征

1.鲜明的时代性。2009年出台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对“人身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含了姓名权、肖像权等内容,通篇未涉及个人信息有关内容。2017年公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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