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质押司法裁判中的问题反思与逻辑重构
2021-01-28周晓冬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周晓冬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目前,汇票质押的司法裁判中存在争议,集中体现在汇票质押的适用法律、成立要件、对质权人行使权利的抗辩及代理持票等问题。笔者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大量民事判决书发现,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有不同倾向性的做法,相互之间产生了矛盾和冲突。有鉴于此,笔者首先对实践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总结,在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司法适用的对策。
一、汇票质押的内在机理解构
欲探求汇票质押的内在机理,则须从对应法律规定中寻找端倪。关于汇票质押,《民法典》生效以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据纠纷规定》)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规制,《民法典》实际生效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内容交由“物权编”权利质权一节加以统摄,《票据法》之效力则未置一词。而各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汇票质押的规定并不一致,这也导致法院实际裁判时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形。但大体而言,可以总结出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汇票质押的某些共性特征。
其一,汇票质押的概念内涵。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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