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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刑法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路径

2021-01-28孙静,李颖

关键词:金融

孙 静,李 颖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100)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讲话中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然而,根据上海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和《2018年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上海作为中央确定的我国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机构与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规范性问题仍在信用卡、融资、证券等领域频发,暴露出部分金融机构在业务快速扩展中风险防控不足,对“内部人”监督管理力度不足,诱发从业人员犯罪风险。在此背景下,笔者拟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从业禁止条款入手,为刑法从业禁止条款在金融行业的适用提供可行性方案,从而从刑事规制角度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推动上海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一、金融行业从业限制相关规定概况

(一)银行业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银监会下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早在2005年,上海就已宣布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人员信息资料库和银行业禁入人员信息库,有违规定行为的银行业从业者将被列入“黑名单”。2012年,该信息库进行信息升级,在汇总上海各家中外资银行定期报送的审慎录用人员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涉刑银行从业人员信息补充至审慎录用人员信息库。[1]2014年,该信息库进一步升级,更名为“上海银行业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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