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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技术的刑法规制及其展开

2021-01-28武旭强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驾驶员主体智能

武旭强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近些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全球各国人工智能战略的大举推进,我们已逐渐步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人们的交通出行正面临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大范围介入与变革,而这一变革为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对传统交通肇事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挑战。目前,在理论界和产业界的相关研究中,涉及无人驾驶汽车的主要有行政法问题、民事责任问题等①。而对涉及更广泛的无人驾驶汽车肇事后的刑法规制问题,学界更多是从整体层面研究分析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进行展开,缺乏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针对性的具体分析探讨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肇事行为的责任归属、自动驾驶者的注意义务边界、信赖原则下的风险分担以及自动驾驶肇事逃逸的认定等一系列具体而又现实的问题尚未形成系统的论述。与此同时,有针对性加强对自动驾驶车辆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责任主体认定与注意义务边界划定问题的研究,也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根据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化等级的差异,分别探讨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边界与风险分配问题,并在引入被容许分风险理论的同时结合信赖原则,从刑法内部与外部探索对自动驾驶技术的刑法规制路径。

一、自动驾驶车辆交通肇事责任主体认定与注意义务边界

自动驾驶车辆与传统车辆相比,其安全性能有极大的提高,但也并未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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