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
2021-09-09赵何佚玺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赵何佚玺
(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207)
2016 年11 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地[1]。但这并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舞台初现,为解决我国案多人少的矛盾,实现案件分流,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中党中央就确定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蓝图。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产生是“大势所趋”。诚然,作为一种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效益是有目共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从试点至今已运行整整四个年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其带来效益的同时也显现出不少弊端。正如辩诉交易所揭示的道理,效率的提升往往伴随着权利的让渡,一味倡导程序加速或许面临着权利保障不足的尴尬局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架尽管不同于辩诉交易,但其效率价值优先的内涵恐怕同样难逃辩诉交易中被害人权利保障被弱视的结局,庆幸的是,这种隐患早在制度创设之初就引起了改革家以及理论者的警觉。权利保障视角下,这些担忧多瞄准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鲜有问及被害人,从《试点办法》的出台到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再到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制度的变迁中均能寻觅到“重被告、轻被害”的改革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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