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的刑罚修正之审视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2021-01-28黄楠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黄楠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经过三次审议,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应当看到,此次修正案涉及的刑法条文众多、内容广泛,修正规模不亚于之前历次的修正案,其中对金融犯罪的修正篇幅最大,主要表现在提高了金融犯罪自由刑和罚金刑的幅度,加大了非法集资、证券犯罪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惩处力度,凸显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此类犯罪的严惩态度。此次修正案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进一步蔓延,通过严刑峻罚以遏制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乱象。当前民营企业因融资而衍生的非法集资犯罪日趋严重,然而在全国关注民营企业保护的同时,如何正确理解此次修正案对非法集资犯罪在刑罚方面所做的调整?如此修正会引发司法适用中哪些具体困惑?①现有的相关研究更多地是从整体上全面考察此次修正案的内容,在审视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的过程中只是简要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修正,并未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对《刑修(十一)》中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修正内容进行分析并审视,从三个维度进行剖析,既涉及立法层面,也涉及就司法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修正背景
通常而言,非法集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二者均是在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在法定金融机构之外聚集大量闲散的社会资金,干扰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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