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搜查的逻辑证成与法律规制
2021-01-28周本珂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周本珂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一、选题缘由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搜查属性。过去,传统搜查以物理强制力为表现形式,主要涉及的是人身、物品、场所等有形存在客体,囿于信息获取与思维认知的局限性,公民个人权利未遭到搜查的过度侵犯。当下,科学技术的变革推动了搜查属性的革新,促使搜查的范围由物理空间向虚拟空间延展。在强大的国家公权力面前,侦查机关可以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隐形地提取、收集、整合、分析。这类行为虽然擢升了侦查犯罪的效率,却也增加了公民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概率。这种侵害既包括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潜在危机,也涵盖个人信息被剖析的实害危机。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修订过程中仍维持着搜查的原有制度形态,并未将电子数据搜查纳入其规制范畴。现有刑事诉讼制度对电子数据搜查所承载的公民个人权利缺乏重视,由此导致权利保障与犯罪打击的关系失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德国刑事诉讼法典》《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法律,围绕电子数据搜查的属性,学界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①。从已有的讨论可见,学界对保护受电子数据搜查侵害的法益达成了共识,对电子数据搜查的属性认定存在争议。具体而言,争论点主要聚焦于两个方面:其一是电子数据搜查与搜查的关系,其二是电子数据搜查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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