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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及司法公正之思辨

2021-01-28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程序法律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建设法治中国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共识,但针对如何建设现代法治国家问题,人们却有不同见解。一些“公知”①,倾向于西化。他们认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以法治现代化为关键性变相的法治现代化”的判定标准之一[1]。而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德国社会法学派马克斯·韦伯提出来的。他认为,形式主义是一切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而一切前现代的统治秩序体系,其法律形态的最大特点就是注重实质原则。形式化理性化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根本特征。只有这种形式理性的法律,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人,则愿意寻求实际的公道,而不是形式的法律[2]。中国“人治”的根源,就在于缺失形式理性法。他认为,中国古代法是一种注重价值的实质理性法。实质理性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其法外价值标准无限多样。这种社会价值,具有主观随意性,难以一以贯之地确定。许多人认为,这种历史惯性,“阻碍了中国迈向法治社会的步伐。”②这里讨论的“公正”问题,就属于这种具有实质性的社会价值。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怎样理解司法公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位置?这里的公正之“公”,指公平,而其“正”,则指正义,公正也就是公平正义。罗尔斯的观点是一种平等正义,再分配对社会正义十分重要。诺奇克则排斥国家再分配,主张市场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关键。马克思则认为,真正的正义是人的自我实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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