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警察职能的扩张与偏离
——兼论南京国民政府警察职能行使
2021-01-28孙静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孙静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职能”一词被解释为“事物、机构本身具有的功能或应起的作用。”其侧重点一是“功能”,二是“作用”。依此解释,警察职能可解释为“警察机关或警察自身所具有的功能以及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发挥出来的维护社会成员利益的效能或作用。”[1]在警察制度的确立与发展中,学术界从警察在历史及现实中的作用出发,对其职权、职能等方面进行了各有侧重的论述。恩格斯在论述警察的起源时,提到警察是国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暴力机器的组成部分,自产生之初即具有巩固国家统治、维护政治秩序的职能。这一论述准确地指出了警察职能应予包含的要素。此外,随着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的推进,警察的内涵被赋予了新的解释,虽然警察主要职能仍在于“防止危险,维护公共安全”,但“维护公共安全”的方法、手段却不仅限于“打击”。“警察”内涵的改变折射出警察职能被赋予了更为广义的解读。
近年来,作为警察学研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之一,研究者们对警察职能以及与警察职能相关的诸多问题给与了更多关注,既有对我国警察历史发展的审视,亦有与西方国家警察制度的比较研究,还有学者基于不同学科背景,或立足区域性视角对近代中国警察职能进行了探讨①。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当前我国警察职能的定位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社会治理等问题均提供了有益借鉴。然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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